真正的信仰和迷信

在法律以及科學判別不甚興盛的時期,那時的人們時興一種審判的方式,叫做"神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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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意審判 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328&author=130

調查方法探源 http://law-lib.com/lw/lw_view.asp?no=323

論神誓證據制度

http://law-lib.com/lw/lw_view.asp?no=4609&page=2

西南民族文化考察之神明裁判

http://www.ruclcc.com/article/default.asp?id=1150

我們能分辨說謊的人嗎?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fangyuan/200508/20050819215937.htm

神意裁判亦稱作神判、神斷、神裁或神明裁判,它是古代人們借助神靈裁斷案情,根據神的啟示來判斷案件的是非曲直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既是一種原始的習慣法,也是古代統治者假借神鬼意志進行審判和科處刑罰的一種手段。

在 古代人們的思想中,神能洞察人的善惡曲直,所以某些案件清濁難分的情況下,人們便期望通過一種超自然的力量——神的意志去鑒別是非真偽。神判的實施方式通 常是讓嫌疑人經歷一種殘酷的考驗,若他能經得住這種嚴厲的考驗,則表明其有神靈佑護,是清白的;若經不住考驗,則表明神判定其有過。

世界上大多數民族都曾有過神意裁判。由於各民族的生產方式、宗教信仰、文化習俗等存在著差異,所以各民族的神判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

在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規定,如果法官依證言和物證不能確定案情,則可以用神明裁判法來審查證據和查明事實。作為《摩奴法典》之補充的《那羅陀法典》 第102條又進一步規定了神明裁判的八種形式:1.火審,讓嫌疑犯手持烙鐵步行並用舌頭舐之,無傷則無罪;2.水審,讓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時間,浮起者有 罪,沉沒者無罪;3.秤審,用秤量嫌疑犯體重兩次,第二次較前次輕者無罪;4.毒審,讓嫌疑犯服某種毒物,無特殊反應則無罪;5.聖水審,讓嫌疑犯飲用供 神之水,無異狀反應則無罪;6.聖谷審,讓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無異狀反應則無罪;7.熱油審,讓嫌疑犯用手取出熱油中的錢幣,無傷則無罪;8.抽籤審, 設正邪兩球,讓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無罪。

在中世紀早期的西歐,人們相信上帝是會袒護無辜者而打擊有罪的人,所以也常常通過神明的啟示來斷定案件的真相。神明的啟示往往由決鬥、赴湯,蹈火、烙鋤,十字架、投水等手段進行體現。

所 謂決鬥,大多發生在所有權,債務、榮譽、地位等方面發生爭執時。雙方約定好時間,地點,在祈禱神明保佑之後,開始用武器格鬥。按慣例,雙方決鬥,直到 一方求繞,或一方被殺為止。如果決鬥到星星在天空出現仍然勢均力敵,被告便可宣告無罪。這就是私人決鬥的起源。決鬥只適用於上層社會。

所謂烙鋤,就是把燒紅了的鋤排列在地上,讓被告赤腳從上面走過,如果腳沒有被燒傷,證明有神明保佑,即可宣告無罪。

所謂赴湯蹈火,就是用手握住燒紅了的鐵塊,或將手插進沸水裡,然後人們把他的手用布包起來,三天后,打開被燙的手觀看,如果沒有燒傷或燙傷的痕跡,被告便可宜告無罪。

十字架偵訊法,是命令原告和被告都站在十字架前,兩手高舉過頭。他們往往累得腰酸腿痛,汗流浹背,但誰也不肯把手放下。誰先放下就是有辱神明,即判誰有罪。

所謂投水,就是將被告用繩子捆好投入水中,如果沉入水底,證明神還需要他,則判無罪。如果罪犯浮到水面,證明神已經不再要他了,則判其有罪。

所謂神誓法,就是當原告人和被告人就案件事實提出互相衝突的陳述時,審判者便要求原告和被告分別對神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如果哪一方不敢對神發誓,或者在宣誓過程中神態慌亂或在宣誓後顯示出某種報應的跡象,審判者便可以判定其說的是假話。

在 中國古代,神意裁判也是很流行的。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在我國,有關神意裁判的文字記述不僅相當早,而且種類也相當多。據說舜帝時的法官皋陶就曾用神羊來查明案情的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在神權政治十分突出的商代,商王在定罪量刑時也要通過占卜來詢問神的旨意。甲骨卜辭中記載:貞:王聞唯 辟?”“貞:王聞不唯辟?這顯然也是神判法的一種形式。貞:王聞不惟辭?即敬問神明,王命用刑,宜否?王命不用刑,宜否?這裡,實際就是卜者代表 國王和司法官意旨所作的決斷。在一些先秦文獻、二十四史中的一些民族傳記(包括國外民族的傳記)、以及不少的遊記、地方誌、傳說故事、公案小說、神怪小說 和一些文人墨客的詩歌中記述有關神意裁判的就更多了。把我國古代民間出現的神判方法歸類,主要有十餘種方式。如用手在沸油、沸水中撈取斧頭等物件的撈油湯 神判;手握或腳踩燒紅鐵塊的熱鐵神判;將人置於鱷魚、毒蛇、猛獸旁邊或以鬥雞、鬥田螺等方式進行的動物神判;吞食毒物或無毒物的食物神判;扎手、磨掌、擊 頭後觀察其肉體或情緒變化的神判法;以及擲骰、抽籤、占卜、發誓等等。以下具體介紹幾種神意裁判形式:

一、蛇神 判。清代屈大均的《廣東新語》記載:廣東地區有在神面前乞蛇,以決曲直的現象。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把蛇放在雙方的前面,那蛇向著誰作咬人的姿勢,這個人就 是,在蛇背著的方向的人就是,用此來判斷曲直。另一種是把香花錢米供起來,把蛇迎到家裡去,放在囊中,用手去囊中探取。蛇咬了他的手指就是,如果不咬他的手指就是

二、沸油神判。這在袁枚《續新齊諧》中以故事的形式記載下來,即根據到沸油裡去取錢的手是否燙壞,來決定是非曲直。直者一點損傷也沒有,曲者臂手糜爛。一般是在通過訴訟不能決定的案件才會用沸油神判。

三、杯蔔神判,又稱杯中神判。即在神的面前,投擲杯中珓貝殼一類的東西,來作為民眾判斷是非的一種方法。一般在關帝廟或其他神像面前進行,事先約定,按占卦的不同屬性即陰陽來判定案件的是非。

四、發誓。表示忠於自己的諾言,以神明懲罰作保,以約束自己的一種方法。如《拍案驚奇》三十五回:那個錢,我沒看見。如果我說假話,我就從眼睛裡往出冒血,我就被打到十八層地獄裡去。檢驗是否說假話時則令發誓人接受蛇神判或沸油神判。

在 解放前的景頗族,神判是該族主要的判決方式。景頗族傳統上採取以下幾種的神判方式判定告發人和嫌疑者誰是誰非。1.悶水:通常用於處理較大的盜竊案件。由 山官和寨中老人共同確定悶水的時間、地點等。屆時,雙方親友到場作證,先由巫師念咒後,雙方各沿插入深水裡的竹竿悶入水底,誰先露出水面即判為輸方。2. 撈沸水鍋(或油鍋):燒一鍋開水,投入鉛錢等物,由巫師念咒後,雙方同時伸手入鍋撈取投放之物,誰的手燙傷重誰就輸。3.煮米:雙方出同樣大小的一包米, 雙方出同樣大小的一包米,由巫師念咒後將米包投入鍋內煮,煮一會取出看,誰的包內有生米則為輸方。4.雞蛋清卦:若同時懷疑若干人有偷竊行為,而又無法判 明,失主就暗中到所懷疑的各家取房頂茅草一根,請山官、長老作證,將所懷疑的人找來;由巫師念咒後,將所取的茅草放入碗內,再把蛋清倒入碗中攪,如蛋清先 粘在誰家的茅草上,就斷定誰為行竊者。5.鬥田螺:爭執雙方各準備一個田螺,由人作證,失主先放田螺於碗中,被嫌疑者後放。若嫌疑者的田螺鬥敗,則被斷為 竊犯;如失主的田螺鬥偷,則判其為誣陷罪。6.捏雞蛋:爭執雙方手中各捏一個雞蛋,巫師念咒雙方開始用力捏,誰捏破誰輸。7.詛咒、叫天:爭執雙方站在露 天下,雙方拿著長刀橫舉頭上,由巫師念咒,請神明判定,誰錯了誰日後將被雷擊死。對神判的結果,雙方要絕對服從,即使是判錯而造成冤屈也不敢有絲毫的違 拗。至於詛咒、叫天等,人們堅信日後自會有報應。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的思維和認識能力的提高,神意裁判也悄然 地退出了人類歷史的舞臺。現在,我們從歷史唯物主義角度,將神判這一文化現象放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考察,不可否認神判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神判從一個 側面反映了當時人民探求真理的迫切願望,體現了古代人類伸張正義、反對邪惡的美好理想,儘管人們所採用的是一種原始的、樸素的、唯心的判定是非的一種手 段。然而,這種神判法畢竟不是建立在科學平臺上的,它是以宗教迷信為基礎,將所謂的神意顯示作為確認證據真偽的標準,而神是不存在地,當然就不可能對案件 事實做出正確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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