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學到一件事:出車禍一定要報警。。。

燙傷的腳第4天
我出車禍了!
現在一條腿因腫脹發炎幾乎無法行走
合併二級燒燙傷,皮膚發黑捲起,看來是註定要留疤

本來應該可以請個公假,案發當時舒服地坐著救護車直達醫院急救

然而,因著自已無謂逞強的想法,
明明是下班途中發生的追撞事件
卻只能請病假,
並且自行一拐一拐地,辛苦地爬出房間,自費出了計程車錢自行去掛急診包紮
也因為自行就醫,降低整件事看起來的嚴重性
其實我目前無法幾乎不能走路,連坐下來上廁所都很痛苦,也只能擦澡,是真的需要休養的><

9/19日在樹林路橋上出事時,
由於道路施工,道路縮減的非常嚴重
前方一台忽然急煞的機車,使得後面的車完全措手不及且無處可躲,因此追撞成一片
我也是其中之一

我本來只是輕微撞到前面的車,
但衣服被隔壁車子捲進去
後面的車又狠狠地撞過來
使我在短短時間,整個人被橫拽下車,腿也不由自主地被排氣管一再燙傷

當時看到後面的車塞成一片
旁邊那輛捲住我衣服車的車主又一直叫說:「是前面的忽然煞車,現在這個肇事者已經騎走了!」
加上擔心肚子裡的小兔兔不知是否安好
天又開始飄雨
也有些人開始騎走,似乎腳也還可以動
於是我就想說:「趕快去婦產科掛號看小兔兔,然後回家自已包紮!」

雖然當時痛到幾乎站不起來
為了以上的理由以及不想堵到後面的人
勉強了自已幾次,終於上車自行騎去婦產科了

沒想到回家後腳愈來愈腫,
掀起來的皮也開始焦黑(這時我才知道他不是擦傷,而是二級燙傷)
最後根本無法伸直,根本不能走路
我才發現事態不對,一定要去掛急診了

只是,雖然事後我出具診斷證明
而且符合公傷假的要求:
※發生地點必須屬於合理各觀之上下班必經路線
※須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人

但因公傷假需檢附:
◎公傷假報告書(由本校人事室網頁下載)。
◎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如係發生交通事故者,應檢附警察機關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筆錄等文件(須有肇事責任歸屬之註記)。
◎其他足資佐證公傷事實之相關文件。

而我因為沒有報案,所以沒有筆錄可提交
「因果關係認定」是核給公傷假之重要關鍵
我也沒有立即送往公立醫院急診室

於是,在隔天我詢問人事主任請假事宜時,就沒辦法請公傷假了-。-

原本可以:
請公傷假-->變只能請病假
坐免費救護車及時治療-->延後治療使傷口感染,並自行付費坐計程車,艱辛地自行爬進醫院
一切都肇因於沒有我沒有現場報警及叫119
申請機車強制險理賠-->沒辦法領錢

這個教訓使我學到一件事:「車禍一定要報警,有受傷一定要從案發地點直接坐救護車去醫院」這樣才能請公傷假,也容易請到相關理賠。。自已逞強是沒有好處的。。。

附註:

*建議處理方式:
一、公假療傷→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公假療傷→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為限。
 〈一〉執行職務→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在辦公場
             所發生意外。
1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送醫檢附簽呈或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公出或公假單等。
2 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檢附簽呈或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公差單、報案証明等。
3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送醫→檢附簽呈或報告書、診斷證明書等。
〈二〉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直接送醫→檢附簽呈或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報案証明〈或ˋ證明人之證明書〉、路線圖、部分肇事責任等。

*汽〈機〉車強制險提出理賠申請,應該備齊哪些文件?
(傷害醫療請領需備齊1至7項文件)
(殘廢請領需備齊1至10項文件)
(死亡請領需備齊1至5及11、12項文件)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由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其親屬填寫簽名蓋章。
2.行車執照、駕駛人駕駛執照。
3.汽(機)車強制險保險證。
4.道路交通事故對方當事人資料表。
5.交通事故証明書。
6.合格醫師診斷書
7.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8.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經過治療終止後仍有遺存身體障礙者)
9.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10.同意複檢聲明書。
11.死亡證明書。
12.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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